中新經緯12月26日電 天津證監局網站26日披露多則監管信息,中傳金控(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中傳金控)被責令改正,新沃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下稱新沃投資)、天津子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子正資管)被警示。
具體看,經查,中傳金控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未獨立負責基金管理工作,部分基金投資管理工作主要由其他主體負責;
二是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后,未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是代其他主體持有基金份額,未通過問卷調查方式對實際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要求該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四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定期報告;
五是未及時填報并更新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
六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記錄。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中傳金控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同時,作為中傳金控(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王志剛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對上述行為負有責任。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王志剛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經查,新沃投資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未對部分基金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未對適合投資者的部分基金產品進行評級;
二是未按照部分基金合同約定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定期報告;
三是未及時填報并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有關信息;
四是未妥善保存部分私募基金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材料。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十六條第一款、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和《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三十三條和《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新沃投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作為新沃投資風控總監的陳垂鋒,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對上述行為負有責任。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三十三條和《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陳垂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子正資管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二是未完整、準確填報所管理部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三是投資者適當性自查不符合規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子正資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同時,作為子正資管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朱翔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對上述行為負有責任。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朱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站,中傳金控(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冊資本7812萬元,機構類型為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業務類型包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類FOF基金,管理規模區間為50-100億元。
新沃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注冊資本1億元,機構類型為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業務類型包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類FOF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類FOF基金,管理規模區間為0-5億元。
天津子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冊資本1000萬元,機構類型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業務類型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證券投資類FOF基金,管理規模區間為0-5億元。(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