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25日電 新迅達公告,2024年12月25日,公司及實際控制人吳成華收到廣西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據公告,新迅達及吳成華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立案字0272024004號、編號:證監立案字0272024005號)。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及吳成華立案。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顯示,新迅達、吳成華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已由廣西證監局調查完畢,經查明,新迅達、吳成華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2023年1月至8月,新迅達通過碳酸鋰委托加工、鋰輝石采購等形式與關聯方山東瑞福鋰業有限公司、肥城市明瑞工貿有限公司發生非經營性資金占用9666.32萬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79%。其中2023年1月至6月,新迅達前述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發生額9654.83萬元,期末余額4417.11萬元,分別占2023年半年報記載凈資產的6.11%、2.79%。截至2023年12月31日,新迅達前述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余額2755.53萬元,占2023年年報記載凈資產的2%。新迅達未及時披露前述資金占用情況,也未在2023年半年報中對前述資金占用情況予以披露。
新迅達在2023年年報中主動披露了前述資金占用情況。截至2024年4月28日,前述占用資金已全部歸還。
廣西證監局認為,新迅達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相關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新迅達的董事長、實際控制人吳成華隱瞞了上述業務資金占用的實質,導致了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發生。作為信息披露的主要負責人,吳成華未及時組織新迅達披露上述信息,在半年報審議中未勤勉盡責,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作為實際控制人,涉嫌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行為。
鑒于新迅達占用資金已經全部歸還,占用持續時間較短,在2023年年報中主動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廣西證監局擬決定:
一、對廣西新迅達科技集團股份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
二、對吳成華給予警告,并處以225萬元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75萬元罰款,作為實際控制人處以150萬元罰款。
企業網站信息顯示,新迅達成立于2006年,并于2016年在創業板上市。公司是一家集直播電商業務、電商直銷業務、礦產品業務等業務為一體的企業。公司控股子公司“盛訊云商”以休閑零食的直播帶貨業務為主。
經營業績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新迅達實現營業收入1.00億元,同比減少53.51%;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8391.88萬元,上年同期為-747.51萬元。
二級市場上,新迅達25日收跌0.18%報11.3元/股。(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