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25日電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25日印發《關于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金融機構,除依法設監事會并有職工監事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董事。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做好監管制度銜接,為金融機構在完善治理架構、開展章程修改等工作提供具體遵循,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研究梳理有關制度文件,起草形成《通知》。
《通知》根據公司法的最新規定,進一步明確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和金融控股公司,下同)監事會、職工董事設置等要求。
一是允許金融機構根據自身實際,優化監督機構設置?梢岳^續保留監事會、監事,也可以選擇由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履行監事會職責,不設監事會或監事。
二是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機構,除依法設監事會并有職工監事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董事。職工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不得兼任職工董事。
三是金融機構要加強與股東、職工等利益相關方的溝通,結合實際推進章程修改和人員選任工作。
上述負責人介紹,《通知》明確,金融機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和監管制度規定的監事會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上述修改與公司法保持一致,金融機構可以結合自身實際,選擇繼續保留監事會履行職責或者由審計委員會履行監事會職責。總體看,上述修改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靈活性和有效性。
《通知》要求,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金融機構,除依法設監事會并有職工監事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董事。職工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锻ㄖ访鞔_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不得兼任職工董事,以避免利益沖突。考慮到設置職工董事需充分征求各方意見,并履行企業民主管理有關程序,金融監管總局將結合實際情況,指導各類機構穩妥有序做好章程修改、人員選任等相關工作。
上述負責人還稱,《通知》執行過程中,金融機構取消監事會后,原外部監事符合獨立董事任職資格要求的,可按照獨立董事的選任程序轉任獨立董事。但原任職外部監事和轉任獨立董事的累計任職年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六年。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表示,制定《通知》是落實公司法的重要舉措,有利于金融機構建立符合自身實際的治理架構,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靈活性和有效性,有利于保護職工權益,加強企業民主管理,強化內部監督制衡。下一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將指導金融機構穩妥有序落實相關要求,持續健全公司治理,以更加完善的內部治理,為金融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