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23日電 遠興能源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一案有了新進展。
23日,遠興能源公告,經中國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查明,公司未按規定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及進展情況。
2009年12月10日,公司等與中國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煤能源)簽訂《烏審旗蒙大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暨增資擴股協議》,約定公司向中煤能源轉讓烏審旗蒙大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蒙大礦業)51%股份。之后協議各方根據約定對蒙大礦業進行增資擴股,增資擴股后公司持有蒙大礦業34%股份,同時約定基準日(2009年6月30日)之后實際發生的,應當由蒙大礦業承擔的礦權價款由原股東方承擔。
2020年12月21日,烏審旗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烏審旗國資公司)向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蒙大礦業,請求以烏審旗國資公司2016年的追溯性評估報告為依據,判令蒙大礦業向烏審旗國資公司支付礦權轉讓價款差價21.06億元,訴訟標的金額占公司2019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7.32%。
2021年11月17日,烏審旗國資公司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蒙大礦業支付礦權轉讓價款差價22.23億元。2021年12月30日,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蒙大礦業向烏審旗國資公司支付礦權轉讓差價22.23億元,占公司2020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8.35%。
上述訴訟事項可能會對公司的經營情況和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公司未按規定及時披露上述重大訴訟及進展情況,也未在2021年半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直至2022年4月12日才首次披露。
中國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稱,根據公司及公司相關人員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針對公司信息披露的違法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擬決定:對內蒙古遠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00萬元罰款;對公司時任董事長宋為兔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對公司時任董事、總經理孫朝暉,公司時任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紀玉虎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0萬元罰款。
遠興能源表示,最終結果依據中國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結論為準。公司將持續關注上述事項的進展情況,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產經營正常,上述事項不會對公司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遠興能源還稱,對于此次行政處罰事項,公司向全體股東及廣大投資者表示誠摯的歉意。公司將認真吸取經驗教訓,進一步加強內部治理的規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維護公司及廣大股東利益。
遠興能源創立于1997年1月23日,并于當年1月31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公司是一家以天然堿化工為主導,新能源化工、精細化工及物流業為發展方向的現代化能源化工企業。公司及各子公司主要從事純堿、小蘇打、化肥及其他化工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業績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遠興能源實現營業收入103.72億元,同比增加29.04%;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18.05億元,同比增加19.84%。(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