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23日電 據中國人民銀行官網消息,中國人民銀行、民政部發布《社會組織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其中指出,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民政部對本辦法規定的社會組織定期開展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時更新對相關社會組織面臨的恐怖融資風險的認識,識別其恐怖融資風險的性質。
《修訂草案》顯示,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通過籌集和使用資金開展公益活動的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民政部對本辦法規定的社會組織定期開展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時更新對相關社會組織面臨的恐怖融資風險的認識,識別其恐怖融資風險的性質。
對于識別為低恐怖融資風險的社會組織,可以以宣傳培訓為主,無需采取額外的風險防范措施。對于可能面臨恐怖融資風險的社會組織,監督、監測有關社會組織的合規況,防止其被恐怖活動組織或者恐怖活動人員利用進行融資。
關于《社會組織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顯示,《修訂草案》共計18條,明確了社會組織的適用范圍、反恐怖融資監管措施及內部治理等相關要求。具體包括:
(一)明確適用范圍。《修訂草案》明確社會組織反恐怖融資范圍限定于在我國境內依法登記,通過籌集和使用資金開展公益活動的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
(二)刪除反洗錢內容。《修訂草案》根據新的國際標準刪除了包括社會組織的反洗錢內控制度、報告涉嫌洗錢的可疑交易等反洗錢要求。
(三)完善監管措施。《修訂草案》要求定期對社會組織開展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并基于社會組織恐怖融資風險狀況,采取相匹配的風險防范措施。對于具有低恐怖融資風險的社會組織類型,以宣傳培訓為主,無需采取額外的風險防范措施。(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