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19日電 18日,上交所網站發布《關于對浙江東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和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以下簡稱《通報批評》) 。
《通報批評》顯示,根據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關于對浙江東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4〕253號)(以下簡稱《警示函》)查明的事實,東尼電子2021年非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東尼電子關聯方湖州東尼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尼服飾”)與認購方湖州吳興卓融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吳興卓融”)簽署相關協議,東尼服飾承諾為吳興卓融認購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投資本金及最低年化8%的收益提供差額補足義務,東尼電子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沈新芳、實際控制人暨時任總經理沈曉宇對東尼服飾的差額補足義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公司未在2021年非公開發行相關文件中披露上述定增保本保收益協議事項。
上交所指出,實際控制人與東尼電子非公開發行股份認購方簽署的上述協議,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屬于非公開發行事項中的重要內容,應當予以披露。東尼電子未披露上述協議,違反了《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3號)第五十二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第2.3條等相關規定。
責任人方面,根據《警示函》認定,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沈新芳、實際控制人暨時任總經理沈曉宇知悉并簽署了上述協議,違反了《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44號)第十七條,《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第2.3條、第2.23條等相關規定。時任董事吳月娟為東尼服飾法人兼總經理,知悉并簽署了上述協議,時任董事會秘書羅斌斌作為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知悉并經辦上述事項,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5條、第3.2.2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有關規定,上交所決定,對東尼電子、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沈新芳、實際控制人暨時任總經理沈曉宇、時任董事吳月娟、時任董事會秘書羅斌斌予以通報批評。
回溯公告顯示,沈曉宇系沈新芳之子,吳月娟系沈新芳之外甥女,沈新芳、沈曉宇為一致行動人,為東尼電子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截至2024年三季度末,沈新芳、沈曉宇分別持有公司32.25%、16.65%的股份。
企業網站信息顯示,東尼電子始創于2008年,2017年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專注于超微細合金線材、金屬基復合材料及其它新材料的應用研發、生產與銷售。公司生產的產品主要應用于消費電子、醫療、太陽能光伏、新能源汽車、半導體新材料五大領域。
企業經營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東尼電子實現營業收入14.36億元,同比增加5.65%;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4260.67萬元,上年同期為-2.91億元。
對于凈利潤減虧,東尼電子給出三點原因:一是存貨跌價損失減少導致資產減值減少;二是消費電子業務、醫療業務毛利增加,導致整體毛利額同比增加;三是材料投入減少、折舊與攤銷減少,導致研發費用下降。
二級市場上,東尼電子12月18日收漲1.45%報18.88元/股。(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