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13日電 因募集資金管理及使用存在多項問題,蒙泰高新及董事長郭清海等4人被警示。
蒙泰高新13日盤后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廣東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廣東蒙泰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郭清海、陳光明、朱少芬、鄭小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警示函》)。
據《警示函》,廣東證監局對蒙泰高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及使用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2023年3月至2024年8月,公司使用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及信用證先行支付可轉債募投項目所需資金,后以可轉債募集資金等額置換7063.65萬元,相關事項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
二是公司研發中心募投項目截至2022年末實際使用募集資金與投資計劃預計使用金額差異超過30%,實際投資進度與投資計劃存在較大差異,但公司未及時披露具體原因及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
三是公司使用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有2筆合計7000萬元的定期存單實際持有期為1年3個月,實際投資期超出了“投資產品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的有關規定。
四是研發中心募投項目結項后,公司仍使用募集資金列支研發人員2024年4至6月工資,合計111.28萬元。
五是公司募集資金專戶管理不到位,存在募集資金專戶混同使用、先由自有資金墊付再從監管戶置換的情況。
廣東證監局指出,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下同)第三條第一款,《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2022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22〕15號)第五條、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郭清海作為公司董事長,陳光明作為公司總經理,朱少芬作為公司董事會秘書,鄭小毅作為公司財務總監,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分別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蒙泰高新、郭清海、陳光明、朱少芬、鄭小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企業網站信息顯示,蒙泰高新從事聚丙烯纖維研發、生產和銷售,2020年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
業績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蒙泰高新實現營業收入3.43億元,同比增加4.10%;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2951.47萬元,上年同期為2578.36萬元。
二級市場上,蒙泰高新13日收漲2.54%報23.79元/股。(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