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13日電 13日,上交所網站發布《關于對西藏珠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下稱《監管警示》)。
《監管警示》顯示,根據西藏證監局《關于對黃建榮、張杰元、胡晗東、宋孜謙、秦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4〕27號)、《關于對西藏珠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4〕28號)(以下合稱《行政監管決定》)查明的事實,西藏珠峰存在關聯交易賬務處理及信息披露不準確、未審議及披露關聯交易、未披露控股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的相關協議、未及時披露擔保進展情況等違規行為。其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1條、第2.1.4條、第2.1.6條、第2.1.7條等有關規定。
責任人方面,根據《行政監管決定》認定,黃建榮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組織、參與、知悉上述違規行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張杰元作為公司時任總裁,宋孜謙作為公司時任財務總監,未能對公司關聯交易賬務處理及信息披露不準確事項勤勉盡責,對該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胡晗東作為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副總裁,知悉或參與公司關聯交易賬務處理及信息披露不準確、未準確披露控股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的相關協議、未及時披露擔保進展情況行為,未能勤勉盡責,對該違規行為負有責任。秦嘯作為公司時任監事,知悉并參與未審議及披露關聯交易行為,未能勤勉盡責,對該違規事項負有責任。上述人員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1.2條、第4.3.1條、第4.3.5條、第4.4.2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上交所表示,針對上述部分違規事實,前期已對西藏珠峰及部分責任人作出監管措施決定,對此本次不再重復處理。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3.2.1條、第13.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上交所決定,對西藏珠峰及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黃建榮,時任總裁張杰元,時任董事會秘書、副總裁胡晗東,時任財務總監宋孜謙,時任監事秦嘯予以監管警示。
公開資料顯示,西藏珠峰是一家以礦山綜合開發為主的資源類上市企業,主要從事礦產資源勘探、開采、礦石加工、金屬冶煉、礦產品貿易、礦產資源及相關產業投資運作等業務。
業績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西藏珠峰實現營收11.80億元,同比減少10.05%;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2.19億元,同比增長195.41%。
二級市場上,西藏珠峰13日收跌3.35%報12.4元。(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