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10日電 因未審議及披露關聯交易、未披露控股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的相關協議等多項違規,西藏珠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西藏珠峰或公司)及實控人黃建榮等被警示。
西藏證監局網站10日披露的監管信息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規則》等規定,該局對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存在關聯交易賬務處理及信息披露不準確、未審議及披露關聯交易、未披露控股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的相關協議、未及時披露擔保進展情況、業績預告披露不準確等違規行為。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相關規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第三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西藏證監局決定對西藏珠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同時,西藏證監局認為,黃建榮作為西藏珠峰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組織、參與、知悉上述違規行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張杰元作為西藏珠峰時任總裁,宋孜謙作為西藏珠峰時任財務總監,未能對西藏珠峰關聯交易賬務處理及信息披露不準確事項勤勉盡責,對該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胡晗東作為西藏珠峰時任董事會秘書、副總裁,知悉或參與西藏珠峰關聯交易賬務處理及信息披露不準確、未準確披露控股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的相關協議、未及時披露擔保進展情況行為,未能勤勉盡責,對該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秦嘯作為西藏珠峰時任監事,知悉并參與未審議及披露關聯交易行為,未能勤勉盡責,對該違規事項負有責任。
黃建榮、張杰元、胡晗東、宋孜謙、秦嘯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相關規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西藏證監局決定對黃建榮、張杰元、胡晗東、宋孜謙、秦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資料顯示,西藏珠峰以有色金屬礦山采選冶生產為主業,并推進實施鹽湖基礎鋰鹽產品的項目開發。
業績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實現營收1,1.80億元,同比下滑10.05%;歸母凈利潤2.19億元,同比增長195.41%。
二級市場上,截至發稿時,西藏珠峰報12.74元,跌幅2%。(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