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1月29日電 29日,廈門證監局發布《關于對林鷺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警示函》)和《關于對山金期貨有限公司廈門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責令改正》)。
據《警示函》經查,林鷺濤在山金期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金期貨”)廈門營業部擔任負責人期間,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違規為客戶的期貨配資活動提供便利,屬于《關于防范期貨配資業務風險的通知》(證監辦發〔2011〕49號)禁止的行為,違反了《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8號)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
二、將客戶的期貨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違反了《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8號)第十四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
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一百零九條、《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對林鷺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責令改正》顯示,經查,山金期貨廈門營業部對從業人員的管理不到位,內部控制不健全,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山金期貨廈門營業部原負責人違規為客戶的期貨配資活動提供便利;二是山金期貨廈門營業部原負責人將客戶的期貨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廈門證監局指出,上述情形反映出山金期貨廈門營業部有關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的內部控制管理存在缺陷,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對山金期貨廈門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并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