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1月26日電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副司長楊青26日表示,商業銀行、支付機構對公安機關認定的懲戒對象實施限制名下支付賬戶業務等措施。
26日,公安部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公安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聯合懲戒辦法》(下稱《懲戒辦法》)有關情況。楊青在回應與金融相關懲戒措施相關問題時,作出上述表述。
據楊青介紹,電信網絡詐騙相關單位、個人實施金融相關懲戒是聯合懲戒的重要措施之一。聯合懲戒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支付機構對公安機關認定的懲戒對象實施以下措施:一是限制被懲戒對象名下銀行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二是限制被懲戒對象名下支付賬戶業務;三是暫停為被懲戒對象新開立支付賬戶、實名數字人民幣錢包。此外,有關被懲戒對象信息將被移送到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與此同時,為充分體現懲戒的適度性,《懲戒辦法》在對被懲戒對象實施懲戒的同時,也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在懲戒期間允許被懲戒對象既有的代扣代繳稅款、社保、水電煤氣費等基本生活支出正常辦理,允許為被懲戒對象新開立有限功能的銀行賬戶,避免懲戒措施對當事人過度影響,保障被懲戒對象的基本權益。
楊青提醒,廣大人民群眾要提高防范意識,不要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銀行賬戶、支付賬戶和數字人民幣錢包,不要向他人提供自己的收款碼用于接收、轉移來歷不明的資金,也不要為他人提供網上銀行U盾、動態驗證碼等實名核驗幫助,要防范被不法分子利用轉移電信網絡詐騙資金。
商業銀行、支付機構在電信網絡詐騙“資金鏈”治理過程中如何統籌風險防控與優化服務?楊青表示,中國人民銀行一直以來高度重視電信網絡詐騙“資金鏈”精準治理工作,按照“精準研判、精細操作、精確打擊”的總要求,組織商業銀行和支付機構統籌做好涉詐風險防控和優化服務工作。
一是指導商業銀行和支付機構要配合公安機關精準研判涉詐賬戶的風險,杜絕“一刀切”采取風險防控措施。
二是要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的體系,指導商業銀行和支付機構要健全實施風險防控的告知義務,動態優化和調整風險防控措施。
三是要加強技防建設,指導商業銀行和支付機構不斷地通過大數據等技術手段來提升風險防控的科學性、精準性和有效性。
四是暢通群眾的異議申訴渠道,指導商業銀行和支付機構及時受理并且處置群眾的異議申訴,做好解釋溝通和引導工作,提升支付服務的水平。(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