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4月3日電 據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網站消息,金融監管總局近日發布《關于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管理 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
一、互聯網助貸屬于互聯網貸款,應當嚴格遵守《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監管規章制度。
二、商業銀行開展互聯網助貸業務,應當堅持總行集中管理、權責收益匹配、風險定價合理、業務規模適度的原則。
三、商業銀行總行應當明確互聯網助貸業務主責部門,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穩健合理的業務發展規劃,建立科學審慎的風險管理指標體系,對銀行整體助貸業務加強管理,并針對不同平臺、不同產品的規模、增速、集中度、不良貸款率、不良貸款形成率、代償賠付率等指標實施嚴格管理。
四、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準入管理,審慎制定準入標準,有效實施盡職調查,從嚴審批。總行應當與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簽訂要素完整、分工清晰、權責對等、公平合理的合作協議,協議內容應當包含本通知相關規定。
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對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通過官方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單,及時對名單進行更新調整。商業銀行不得與名單外的機構開展互聯網助貸業務合作。
五、商業銀行應當與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建立平等互利、風險分擔、立足長遠的合作關系。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成本費用和經營效益管理,全面考慮資金成本、風險成本、管理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審慎核定合作費用上限并嚴格執行,不得為追求業務規模而放松管理要求。商業銀行按照貸款實收利息的一定比例支付合作費用的,支付進度應當與貸款本金收回進度相匹配。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監測評估不同產品的成本費用控制指標和風險調整后收益指標,合理考核績效,對成本費用和經營效益管理不到位、相關指標不合理等問題及時糾偏整改。
六、商業銀行應當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平臺服務、增信服務的費用標準或區間,將增信服務費計入借款人綜合融資成本,明確綜合融資成本區間,同時明確平臺運營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增信服務機構不得以咨詢費、顧問費等形式變相提高增信服務費率。
商業銀行應當開展差異化的風險定價,推動貸款利率、增信服務費率與業務風險情況相匹配,不得籠統以合作協議約定的綜合融資成本區間上限進行定價。商業銀行應當完整、準確掌握增信服務機構實際收費情況,確保借款人就單筆貸款支付的綜合融資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切實維護借款人合法權益。
七、商業銀行應當充分獲取借款人基本情況、收入、負債、還款來源等必要信息,與具有合法征信業務資質的市場機構開展商業合作獲取征信服務,自主開展風險評價與審批。合作協議中應當明確,平臺運營機構不得以設定審批通過率下限等方式,對商業銀行自主評審貸款實施不當干預。
八、商業銀行應當將增信服務機構增信余額納入統一授信管理,至少每季度評估一次其代償賠付能力。由融資擔保公司提供增信服務以及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提供增信服務的,商業銀行應確認其注冊資本、放大倍數、財務狀況、經營規則等符合《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防范過度增信風險。
九、商業銀行及互聯網助貸業務合作機構應當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規范營銷宣傳行為,遵守國家有關網絡營銷管理規定。應當向借款人充分披露相關關鍵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貸款主體、年化貸款利率、增信服務機構、增信服務費率、年化綜合融資成本、貸款違約后可能產生的各項息費等。同時明確,除已披露的息費項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費用。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互聯網助貸業務貸后催收管理,發現存在違規催收行為的,應當及時糾正,情形嚴重的,應采取終止合作等措施。
十、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外國銀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參照執行。
當天,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通知》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來,部分商業銀行借助外部互聯網平臺發放貸款的互聯網助貸業務快速發展,主要服務于個人消費和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相關互聯網平臺運營機構依托相對成熟的消費場景、交易客群、客戶數據,與商業銀行形成互補,在協助商業銀行為廣大金融消費者提供更便捷的貸款服務、提升貸款服務效率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也暴露出互聯網助貸業務存在權責收益不匹配、定價機制不合理、業務發展不審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完善等問題。為此,總局制定《通知》,旨在推動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規范有序發展。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通知》共10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明確《通知》是在現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監管制度基礎上的延續和補充,強調商業銀行開展互聯網助貸業務應當堅持總行集中管理、權責收益匹配、風險定價合理、業務規模適度的原則。具體監管要求包括強化商業銀行總行對互聯網助貸業務的管理責任,明確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的準入要求,強調業務成本費用和經營效益管理,規范業務定價機制,細化自主風控要求,防范增信服務機構過度增信風險,壓實商業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主體責任。
三、在強化商業銀行總行對互聯網助貸業務的管理責任方面,《通知》對商業銀行提出哪些要求?
《通知》從建立健全制度體系、加強合作機構準入管理、規范成本費用管理、強化自主風控等方面強化了商業銀行總行對互聯網助貸業務的管理責任。要求商業銀行總行明確主責部門,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穩健合理的業務發展規劃,建立科學審慎的風險管理指標體系。要求商業銀行審慎制定合作機構準入標準,有效實施盡職調查,從嚴審批。要求商業銀行加強成本費用和經營效益管理,全面考慮資金成本、風險成本、管理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審慎核定合作費用上限并嚴格執行,不得為追求業務規模而放松管理要求。要求商業銀行自主開展風險評價與審批。
四、在規范互聯網助貸業務定價機制方面,《通知》對商業銀行提出哪些要求?
部分增信服務機構在為互聯網助貸業務提供增信服務時,存在增信服務費收取不規范問題,造成部分業務綜合融資成本較高。針對該問題,《通知》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將增信服務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增信服務費計入綜合融資成本,明確綜合融資成本區間,明確增信服務機構不得以咨詢費、顧問費等形式變相提高增信服務費率。要求商業銀行開展差異化的風險定價,推動貸款利率、增信服務費率與業務風險情況相匹配。
五、在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商業銀行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及互聯網助貸業務合作機構應當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規范營銷宣傳行為,遵守國家有關網絡營銷管理規定。應當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貸款相關關鍵信息。商業銀行應當加強互聯網助貸業務貸后催收管理,發現存在違規催收行為的,應當及時糾正。
六、關于《通知》施行時間有何考慮?
為保障政策平穩實施,《通知》定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各項準備工作。《通知》施行時,對于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存量業務,可以視情況整改或到期自然結清。(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