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3月7日電 (林琬斯)“在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制度中增設‘出口豁免’例外規定,能引導和保障中國原料藥、仿制藥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提升中國醫藥產業國際市場核心競爭力。”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華海藥業總裁陳保華建議,在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制度中增設上述“出口豁免”例外規定。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于2020年10月修正,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占用的時間,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發明專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人的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補償期限不超過五年,新藥批準上市后總有效專利期限不超過十四年。”
此外,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在保護范圍內,專利權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與專利權期限補償前相同”。上述法律規定簡稱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制度。
他指出,相比之下,印度等沒有專利權延期制度的國家,原料藥、仿制藥的制造、使用、銷售不受專利期限補償制度的限制;歐盟各國執行“出口豁免”規定,在專利補償期內以出口為目的的原料藥、仿制藥的制造、使用、銷售也不受專利期限補償制度的約束。
陳保華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中增設第四款“出口豁免”例外規定,即:在藥品專利權延長期內,以出口為目的或最終以出口為目的的原料藥和制劑的研發、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口等行為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徹底解決這個問題對于中國醫藥行業至關重要。我們必須凝聚多方力量,加速推進在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制度中增設‘出口豁免’規定,著力完善制度機制,更好發揮法律的引領保障作用,確保中國醫藥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陳保華表示。
(更多報道線索,請聯系本文作者林琬斯:linwansi@chinanews.com.cn)(中新經緯APP)
(文中觀點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中新經緯版權所有,未經書面授權,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責任編輯:羅琨 李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