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股權投資試點擴容
為更好發揮股權投資對科技創新和民營企業發展的支持作用,3月5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擴大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股權投資試點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優化完善試點政策。《通知》明確,將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以下簡稱“AIC”)股權投資范圍擴大至18個試點城市所在省份,在原有5家大型商業銀行AIC的基礎上,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發起設立AIC,并支持保險資金參與AIC股權投資試點。
發端于2017年的AIC最初以“債轉股”業務為主,自2021年起,開始在上海試點股權直投業務,隨后在2024年股權投資試點范圍擴大至18個城市,如今試點范圍、機構再迎擴容,分析人士指出,此舉主要是為了擴大規模,撬動更多資本支持科技創新。
AIC股權投資試點再擴容
AIC股權投資范圍將擴大至試點城市所在省份。《通知》明確,AIC通過附屬機構發行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在試點城市所在省份進行股權投資,進一步加大對科技創新和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
目前,5家大型商業銀行設立的AIC通過試點,探索了金融支持科技創新的重要模式。《通知》在5家AIC的基礎上,穩妥有序增加參與試點的機構數量,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發起設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為拓寬股權投資試點資金來源,《通知》支持保險資金依法合規投資AIC通過附屬機構發行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AIC發行的債券或者參股AIC,進一步豐富科技企業多元化融資體系。
蘇商銀行研究院高級研究員杜娟表示,AIC股權投資試點為銀行資金參與股權投資打開了通路,原有的試點范圍有限,占比也比較小,進一步擴大參與機構、拓展試點范圍是在已有經驗的基礎上,對銀行資金的進一步釋放,也利好更多需要融資的企業。
據了解,AIC成立于2017年,最初主要從事銀行債權轉股權及配套支持業務,即“債轉股”業務,自2021年起,AIC開始在上海試點股權直投業務,即向標的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不用于償還債務,是真正意義的股權投資。
目前共有5家AIC,均為五大行旗下的全資子公司,分別是工銀投資、農銀投資、中銀資產、建信投資和交銀投資。
2024年9月24日,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關于做好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股權投資擴大試點工作的通知》,將AIC股權投資試點范圍由上海擴大至北京、天津、青島、深圳、蘇州等18個城市。同時放寬股權投資金額和比例限制,AIC表內資金進行股權投資金額占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比例由原來的4%提高到10%,投資單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金額占該基金發行規模的比例由原來的20%提高到30%。
隨著《通知》的印發,AIC股權試點范圍、機構將進一步擴容。金融監管總局表示,此舉將有利于擴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項目支持范圍,吸引帶動更多社會資金參與基金募資,降低基金運作成本,提升運作效率,并調動更多資金和資源參與試點,進一步加大對科技創新和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
仍需提升投研、風控管理能力
AIC股權投資試點已取得初步成效。金融監管總局披露,《關于做好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股權投資擴大試點工作的通知》指導大型商業銀行和AIC推動試點落地見效,目前已實現18個城市簽約全覆蓋,簽約金額超過3500億元。
AIC股權投資期限相對較長,能夠踐行“投早、投小、投長期”的理念,為科技企業尤其是科創企業注入“耐心資本”。不過,目前AIC股權投資仍處于初期階段,在試點擴圍的進程中也面臨一定挑戰。包括,在資產流動性方面,股權投資周期較長,AIC面臨一定的資金募集壓力,流動性受到一定限制;同時,股權投資業務風險權重較高,AIC面臨長效資本補充機制限制;此外,股權投資面臨較高的市場風險、投資決策風險,AIC面臨風險管理能力建設挑戰,隨著AIC股權投資試點的擴大,對專業人才的需求將更加迫切。
3月5日,在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首場“部長通道”上,金融監管總局局長李云澤表示,今年金融監管總局計劃進一步擴大AIC股權投資試點區域,并允許更多金融機構參與進來。
金融監管總局指出,下一步,將會同相關部門推動優化完善股權投資環境,指導AIC持續完善制度流程,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優化績效考核體系,強化風險管控,不斷提升股權投資管理水平,更好支持科技創新,服務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
資深投行分析人士王驥躍指出,AIC股權投資范圍、機構擴容主要是為了擴大規模,撬動更多資本支持科技創新,后續應加強人才和制度保障機制以及提升風險投資管理能力。
對于后續AIC發展建議,杜娟認為,AIC成立之初是為解決銀行不良資產和企業杠桿率較高等問題,職能轉變后,需要強化風險投資全流程能力建設,如對科創行業的洞見、與貸款業務不同的企業價值評估與風險評估能力、投后管理能力、退出能力等。同時,在考核目標等方面應與銀行原有機制做差異化安排,以滿足股權投資長周期、投早、投小等方面的需要。此外,AIC與外部機構合作成立股權基金,目前是國資為主,未來要進一步推進與市場化外資、私營等不同性質的機構合作,需要考慮不同合作機構的投資訴求差異,還有基金的實際管理安排、考核評價機制等,都需要更多細致的磨合。
北京商報記者 李海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