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月3日電 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站3日消息,2025年1月3日,市場監管總局對湖南零食很忙商業連鎖有限公司收購宜春趙一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股權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站截圖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本機關于2024年8月6日對湖南零食很忙商業連鎖有限公司(2024年5月更名為湖南鳴鳴很忙商業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鳴鳴很忙)收購宜春趙一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趙一鳴公司)股權的交易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該案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鳴鳴很忙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鳴鳴很忙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本案現已調查終結。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稱,2023年11月27日,本機關收到舉報線索。經核查,本交易為鳴鳴很忙收購趙一鳴公司股權。2024年8月6日,本機關根據《反壟斷法》對本案進行立案調查。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介紹,基本情況如下。
(一)交易方。
收購方:鳴鳴很忙。2019年于湖南省長沙市注冊成立,主要從事休閑食品零售等食品銷售業務,最終控制人為(略)。2022年,鳴鳴很忙(含關聯方)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為(略)人民幣(幣種下同)。
被收購方:趙一鳴公司。2022年于江西省宜春市注冊成立,主要從事休閑食品零售等食品銷售業務,最終控制人為(略)。2022年,趙一鳴公司(含關聯方)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為(略)。
(二)交易情況。
2023年11月9日,鳴鳴很忙與趙一鳴公司簽署《增資協議》。根據《增資協議》,鳴鳴很忙收購趙一鳴公司87.76%的股權,(略)。交易前,(略)共同控制趙一鳴公司。交易后,鳴鳴很忙持有趙一鳴公司87.76%的股權、(略),單獨控制趙一鳴公司。2023年11月10日,上述交易完成股權變更登記。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指出,本案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
《反壟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并;(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經查,鳴鳴很忙通過股權收購的方式取得趙一鳴公司控制權,屬于《反壟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2022年,鳴鳴很忙(含關聯方)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為(略);趙一鳴公司(含關聯方)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為(略),達到《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于應當申報的情形。
《反壟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不得實施集中”。2023年11月10日,上述交易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此前未向本機關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六條,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指出,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本機關就鳴鳴很忙收購趙一鳴公司股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上述事實,有鳴鳴很忙提交的說明函、增資協議、交易前后股權結構圖、2022年財務報表、工商變更登記通知書、反壟斷審查申報表、相關市場界定及競爭數據分析材料等證據證明。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表示,本機關認為,鳴鳴很忙負有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的法律義務,未依法事先申報實施經營者集中,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二十六條。依據《反壟斷法》第三十三條,評估認為本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依據《反壟斷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以及《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持續時間和消除違法行為后果的情況,本案不具有從重處罰情形。同時,考慮到鳴鳴很忙及其關聯方此前未因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受到過行政處罰,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建立并有效實施反壟斷合規制度,決定對鳴鳴很忙處以17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繳款碼到15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民生、廣發、浙商)任一銀行網點、網上銀行繳納罰款。繳款碼:(略)。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機關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