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月3日電 祥源文旅2日晚間公告,公司及實際控制人俞發祥和有關責任人被上交所予以紀律處分。
上交所指出,根據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46號,下稱《決定書》)查明的相關事實,祥源文旅、實際控制人俞發祥在信息披露、規范運作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關聯關系情況
2017年8月至今,俞發祥為祥源文旅的實際控制人。2002年4月至今,俞發祥為祥某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祥某控股)的實際控制人,并通過祥某控股實際控制上海楓某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下簡上海楓某)、長沙友某旅游發展有限公司(下稱長沙友某)、合肥途某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下稱合肥途某)、合肥圖某商貿有限公司(下稱合肥圖某)、上海某安置業有限公司(下稱某安置業)、上海某毅置業有限公司(下稱某毅置業)。
(二)祥源文旅未按規定披露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
2022年,俞發祥指示祥源文旅以購買資產預先支付意向金和保證金的形式,套出資金提供給祥某控股等俞發祥控制的公司使用,并指派祥某控股時任財務總監俞紅華、祥源文旅時任副總裁、董事會秘書、董事長王衡和時任助理總裁、監事陳亞文具體經辦。
1. 2022年3月3日,祥源文旅與安某國際渡假樂園(丹某山)有限公司(下稱安某國際)、廣東省仁化丹某山索道有限公司(下稱丹某山索道)簽訂意向協議,約定祥源文旅擬受讓安某國際持有的丹某山索道100%股權,并約定上海楓某的銀行賬戶為5000萬意向金的收款賬戶。2022年3月18日,祥源文旅將5000萬元收購意向金轉入上海楓某賬戶,后經合肥圖某、合肥途某轉入祥某控股,最終被某安置業和某毅置業使用。2022年4月22日,祥源文旅與安某國際、丹某山索道簽訂《解除協議書》。2022年4月29日,祥源文旅收到上海楓某退回的5,000萬元。
2. 2022年6月21日,祥源文旅與三亞某源旅游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三亞某源)、三亞某海船務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某海船務)簽訂意向協議,約定祥源文旅擬受讓三亞某源持有的某海船務50.99%股權,并約定長沙友某的銀行賬戶為6000萬元意向金和1.5億元涉密保證金的收款賬戶。
(1)2022年6月29日,祥源文旅將6000萬元意向金轉入長沙友某賬戶,后經合肥圖某轉入某安置業,最終被某安置業使用。2022年12月2日,祥源文旅與三亞某源、某海船務簽訂《終止協議》。2022年12月29日,祥源文旅收到長沙友某退回的6000萬元。
(2)2022年7月11日,祥源文旅將1.5億元涉密保證金轉入長沙友某賬戶,后經合肥圖某轉入祥某控股,最終被祥某控股使用。2022年7月15日,祥源文旅收到長沙友某退回的1.5億元。
(3)2022年7月22日,祥源文旅再次將1.5億元涉密保證金轉入長沙友某賬戶,后經合肥圖某轉入祥某控股,最終被祥某控股使用。2022年9月30日,祥源文旅收到長沙友某退回的1.5億元。
上述行為構成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2022年1—6月,累計發生額為1.1億元,6月底余額為6000萬元;2022年全年累計發生額4.1億元,2022年底余額為0億元,2022年上半年和全年發生額占公司當期凈資產的比例分別為10.47%和15.15%。截至2022年12月29日,被占用資金本金全部歸還。上述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祥源文旅未按規定及時披露,亦未在2022年半年度報告、2022年年度報告中披露。
上交所認為,祥源文旅發生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未按規定及時披露相關事項,亦未在2022年半年度報告、2022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項,《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第五條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2月修訂)》(下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1條、第2.1.6條、第2.1.7條等有關規定。
俞發祥作為祥源文旅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公司實施案涉事項,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第三條,《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4.5.1條、第4.5.2條,《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第4.1.1條、第4.2.4條、第4.3.1條等有關規定。
責任人方面,根據《決定書》認定,王衡作為公司時任董事長、副總裁、董事會秘書,具體經辦資金占用事項,未能保證公司依法及時披露信息,未能保證公司2022年半年報、2022年年報真實、準確、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陳亞文作為公司時任監事,具體經辦資金占用事項,未能保證公司依法及時披露信息,未能保證2022年年報真實、準確、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徐中平作為公司時任財務總監、董事,負責公司財務管理工作,在2022年年報披露前已知悉部分案涉事項,未能保證公司依法及時披露信息,未能保證2022年年報真實、準確、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賴志林作為公司時任董事長兼代總裁,在相關協議審批表及付款申請上簽字,未勤勉謹慎履行職責,未能保證公司依法及時披露信息,未能保證2022年半年報真實、準確、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高朝暉作為公司時任財務總監、副總裁,擔任財務總監期間在相關協議審批表及付款申請上簽字,未關注到大額資金往來異常,未勤勉謹慎履行職責,未能保證公司依法及時披露信息,未能保證2022年半年報、2022年年報真實、準確、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孫東洋作為時任總裁、董事,擔任總裁期間未對公司投資項目保持應有的審查關注,未勤勉謹慎履行職責,未能保證公司依法及時披露信息,未能保證2022年半年報、2022年年報真實、準確、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上述人員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以及《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2條、第4.3.1條、第4.3.5條、第4.4.2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事項,規定期限內,相關責任主體均回復無異議。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3.2.1條、第13.2.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0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等有關規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
對實際控制人俞發祥予以公開譴責,對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副總裁、董事會秘書王衡,時任監事陳亞文,時任財務總監、董事徐中平,時任董事長兼代總裁賴志林,時任財務總監、副總裁高朝暉,時任總裁、董事孫東洋予以通報批評。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上交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和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祥源文旅官網介紹,公司是一家以旅游資產和數字文化資產投資運營業務為核心,文旅科技創新融合發展的滬市主板上市公司。
財務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祥源文旅實現營業收入6.24億元,同比增長8.64%;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1.10億元,同比下降16.22%。
二級市場上,1月3日,祥源文旅全天震蕩,截至發稿跌3.98%報6.75元。(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