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月3日電 博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敏電子”)1月2日發布公告稱,公司及董事長徐緩等被廣東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來源:博敏電子公告
具體來看,廣東證監局表示,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規則》(證監會公告〔2022〕21號)等規定,該局對博敏電子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商譽減值測試及相關信息披露不規范。
據悉,博敏電子2022年度對子公司深圳市君天恒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君天恒訊”)進行商譽減值測試時,一是對2023年個別新增重要客戶銷售收入及毛利率預測依據不充分,預測期銷售增長率、毛利率與相關指標近期歷史變動趨勢存在差異,但缺乏充分、合理的依據,未恰當估計資產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二是商譽減值測試信息披露不充分,2022年年度報告中未披露預測期銷售收入增長率等關鍵參數具體情況;三是商譽減值內部控制不完善,公司近年商譽原值較高,但公司未就商譽減值測試執行頻率和情形作出明確規范,未合理規定符合相關資產組所在行業和資產組本身業務實際的常見商譽減值跡象范圍和識別流程,未規定對擬利用的專家工作進行適當評價和復核的內控流程。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財會〔2006〕3號)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財會〔2008〕7號)第四條、《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8號——資產管理》(財會〔2010〕11號)第四條的規定,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廣東證監局表示,徐緩作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劉遠程作為公司財務負責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四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博敏電子、徐緩、劉遠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博敏電子對此表示,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后高度重視,將嚴格按照廣東證監局的要求,深入反思,充分吸取教訓并引以為戒。公司及相關人員將加強對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學習理解和正確運用,不斷提高規范意識和履職能力,提升公司規范運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切實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促進公司健康、穩定、高質量發展。
博敏電子創立于1994年,公司以生產高端印制電路板(PCB)為主,圍繞 “PCB+元器件+解決方案”上下游一體化模式開展一站式服務。
業績方面,博敏電子2024年前三季度實現營收23.38億元,同比增長2.51%;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5096.4萬元,同比下降10.05%。(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