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10日電 據“唐山中院”微信公眾號消息,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唐雙寧貪污、受賄案一審宣判。
具體來看,2024年12月10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唐雙寧貪污、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唐雙寧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對唐雙寧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分別返還被害單位或者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4月,被告人唐雙寧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管一司司長職務上的便利,將其保管、使用的價值人民幣301.5萬元公共財物據為己有。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唐雙寧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管一司司長,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職務調整、貸款獲取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1102萬余元。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唐雙寧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數額均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唐雙寧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事實和部分受賄事實,所犯貪污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對其所犯貪污罪可減輕處罰,所犯受賄罪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簡歷顯示,唐雙寧出生于1954年10月,1982年畢業于東北財經大學(前遼寧財經學院),獲投資經濟專業碩士學位,高級經濟師。唐雙寧曾任中國建設銀行沈陽分行常務副行長、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市分行副行長、行長兼國家外匯管理局沈陽分局副局長、局長;歷任中國人民銀行信貸管理司司長、貨幣金銀局局長、銀行監管一司司長。
2003年4月至2007年6月,唐雙寧任原銀監會副主席,兼任中國金融學會副會長、中國投資學會顧問、中國經濟社會理事會常務理事、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常務理事等。
2007年6月,唐雙寧調任光大集團董事長。掌舵超過十年后,63歲的唐雙寧在2017年12月離任。直至2023年7月15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唐雙寧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距其退休已5年多。(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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